建築法§73:
➊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,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、防火區劃、防火避難設施、消防設備、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,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。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,不在此限。
➋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定之。
➌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、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。
建築法§9:
本法所稱建造,係指左列行為:
1.新建: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。
2.增建: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。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,應視為新建。
3.改建: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,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,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。
4.修建:建築物之基礎、樑柱、承重牆壁、樓地板、屋架及屋頂,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。
如果我不辦變更使用執照,會怎麼樣?
建築法§91: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處建築物所有權人、使用人、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,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,得連續處罰,並限期停止其使用。
必要時,並停止供水供電、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,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:
➊ 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,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。
完整法規:全國法規資料庫-建築法§91
「建築物使用執照上的類組變更,例如從C-2變成C-1,或從H-2變成D-5,就要辦變更使用執照。」
以及「主要構造、防火區劃、防火避難設施、消防設備、停車空間只要與原核准不同,就要辦變更使用執照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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