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章建築指的是:沒有取得「建造執照」或「使用執照」的建物。
態樣繁多,以下僅列出幾種常見之違建:
陽台外推
陽台是指上方有屋簷的室外平臺,為了增加使用面積,把陽台新增外牆,移除室內牆面,做為室內空間使用。
通常只要看同棟其他住戶即可確認,但若是建商以二次施工之方式,整棟皆陽台外推,這時候就必須參考圖面來判斷。
露台外推
露台是指上方沒有屋簷的室外平臺,為了增加使用面積,新增牆壁與屋頂做為室內空間使用,或有些民眾熱愛花草,興建遮雨棚,同樣都是露台外推。近年也有許多建商以二次施工手法,把露台外推包裝的相當不容易辨識,此情形下,參考圖面判斷是否有露台,是最為穩妥的方式。
頂樓加蓋
泛指屋頂平台加蓋建物,依現行相關法令,遮雨棚或一定面積內之建物,有機會申請合法興建。但目前常見的頂樓加蓋,多是將整個頂樓平台占用,並作為居住或出租使用,基本上並無申請為合法建物之機會。
夾層
挑高設計中,新增一層樓地板,坊間常以樓中樓稱之。
夾層並非全部違法,只是合法夾層會於謄本中註記,且可以辦理產權登記。
法定空地加蓋
法定空地是建築基地於建築使用時,應保留一定比例面積之空地,目的在於日照、通風、採光或防火等,增進使用人之安全等。所以法定空地上是不能有建物的。但法定空地的增建通常不好判斷,因為此類增建通常指是房屋主體的延伸,從圖面上也不好判斷,此時僅能㰴過一些外部跡象判斷。
騎樓外推
在騎樓範圍加增鐵捲門,並加蓋水泥圍牆,即屬於違建。
車庫上方搭建露臺
常見的也有露天車庫上方搭建露臺增加使用空間,也屬於法定空地增建及露臺外推的一種。
違建,一定要拆嗎?
首要前提是,違建本身就是違法的存在,沒有所謂永遠不會被拆的保證!
雖然違建的定義很明確,但因存在的歷史相當的長,又和民眾生活息息相關,所以在違章建築的管理上就衍生出好幾套不同的應對方式,各縣市政府也有屬於各自的一套管理標準,常常面臨到不知道該適用哪套標準,所以覺得無所適從。
依據目前的政策,大致上可以將違建分為以下三類:
- 即報即拆
有「公共安全危害的違建」以及「新違建」屬於此種即報即拆的類型。
- 公安危害違建
- 新違建
「新」的定義也是取決於各縣市政府。
如:台中市規定 2011 年 4 月 21 號之後才是新違建;台北市則規定 1995 年以後出現的違建,屬於新違建。
- 既存 / 舊有
列管緩拆是針對「既存違建」及「舊有違建」,這兩類違建須經由主管機關到場拍照存證、造冊列管,並按照違法情節列入拆除計畫中,不會馬上派人前往拆除。
「暫緩拆除」,不等於不會拆除,且若該違章建築被認定有公共安全危害之疑慮時,也可能會被立即拆除。
以台中市為例:
《既存違建》認定標準是指民國100年4月20日以前興建完成之違建。
《舊違建》是指改制前原台中市8個行政區內於民國87年10月1日以前興建之違建。
- 免拆
有兩種情形下,違建可免拆:
- 「程序瑕疵」之違建
違建可分為程序瑕疵及實質瑕疵,程序瑕疵是指建築物的位置、高度、結構與建蔽率,皆不違反當地都市計劃的建築法令規定,只是因為程序問題,未請領建照而擅自興工,只要依法補辦執照並繳交相關稅款,成為合法的建物,即可免拆。
- 「法規例外」之違建
建築物雖然有違反建築法規之處,但情節輕微者(例如:加裝鐵窗、加蓋女兒牆、碟型天線等),也無需拆除。
違建可以修繕嗎?
目前,大部分縣市仍然限制「既存違建」和「舊有違建」的修繕,而「新違建」更是不允許修繕。
既存違建 | 不需要向縣市政府申請,但只能保持原有規模,如果擴建將超過原有違建的範圍,這部分可能會被當作「新違建」處理,需要拆除。 |
舊有違建 | 需要向縣市政府申請,獲准後修繕,如果未經同意就擅自修繕的話,會被視為新違建處理。 |
台北市政府更加嚴格,自113年起「民國83年12月31日之前的既存違建」一律不得修繕,發現後將被優先拆除。
違建的修繕並不保證能夠獲得政府的批准。地方政府會根據違建的情況、影響以及相關法規進行審查和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