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現代人多半居住在社區大樓,有些民眾會希望擁有一座個人花園,因此會尋找有露台的房子,但其實露台屬於公共空間,因此買房前都會被提醒是屬於「約定專用」,亦或是公寓的地下室為什麼普遍是一樓在做使用,是否有「分管協議」呢?
既然有「約定專用」,那有「約定共用」嗎? 而這三者之前有什麼差異,換殼先生和您做介紹:
│分管協議│
又稱為共有物分管契約,由法定共有人互相簽訂契約的方式:約定其中一人或共有人分別管理及使用,分管協議以明示或默示均可成立。共同管理的不動產,除了契約另有約定外,應該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才能成立。
《民法§820、§826-1》《土地登記規則§155-1》
新建案在簽訂契約部分通常在內容就會有分管協議,比較要特別留意的是中古屋,早期較不注重這一部分,除了當初約定不夠詳細之外,由於分管協議並無要求「書面」呈現,因此更是僅有口頭約定或是默認之情形,例如公寓的地下室(防空避難室)的使用、頂樓的加蓋空間…等。
除此之外,若遇到漏水等狀況需要維修時,究竟修繕費是要由佔用的人支付,還是全社區住戶共同承擔,也是未來容易出現爭議情形!
因此提醒大家,不論是買新房還是中古屋,合約內容都要看清楚,使用條件跟範圍也須向建商跟社區管委會或是請仲介調查,再三確認,才能減少紛爭。
常見的分管協議:農業用地、土地、停車位、電梯、頂樓、陽台、露臺、地下室…等
舉例一、以電梯為例,不少老牌的豪宅大樓為一層兩戶,有些會講好一戶使用一梯。
舉例二、另外有不少社區的停車位,是屬於公共設施停車位,會以抽籤的方式分配車位。
│約定專用│
「約定專用」指的是大樓內某個特定部分,經過約定後提供給某一位被指定為專用的使用人。
白話一點也就是說,原本屬於全社區的部分,約定只有指定的一人可以使用。
最常見的像是:露台、花台、一樓庭院…等部分,由於僅單一戶別可進出,所以劃為約定專用。
基本上現在買預售屋或新成屋時,簽約時也會同時簽下「分管契約」,並且附上平面圖示標明「約定專用」區塊位置及為哪一戶專用。
而專用住戶只會擁有使用權,並沒有所有權,「約定專用」須自己負責該部分之修繕、管理、維護,而針對「約定專用」部分,通常無須再繳管理費。

│約定共用│
社區大樓內的特定部分,經約定後提供給全體住戶使用。
常見的約定共用,如一樓的騎樓、管理室及警衛室…等。
│額外補充│
Q1:約定專用的部分要整修是可以的嗎?
根據《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》加蓋露台可能遭舉報為「違建」而被迫拆除,若未經管委會同意擅自動工,該住戶也需依照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的規定,繳納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緩。
有民眾為了衛生跟防墜安全問題,想安裝採光罩、鐵皮或鋁門窗來封住露台,但要注意的是,安裝鋁門窗會被視為是增加樓地板,此舉違反透天露台法規。
假如是安裝遮光罩,面積則不能超過三分之一,另外在符合法規的情形下,還可增設花架。
不過想改建露台也得看地方政府規定,像是台北市已預告啟動「違章建築處理規則」修法作業,1994年以前的違建,拍照列管不得修繕,只能拆除,等於是自家若有違建的露台,你不能做任何改裝,即使遭受颱風跟地震損害,也只能拆掉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