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義
目前沒有任何法條對凶宅做出定義,但在交易習慣上,通常會參考參考內政部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與內政部《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》的見解。除此之外,法院也可能審酌實際狀況來做個案認定。
(一)內政部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:
「本建物(專有部分)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、自殺、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」。
(二)內政部《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》:
「賣方產權持有期間,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(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),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之事實(即陳屍於專有部分),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(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);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(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)。」
(三)法院實務見解
法院在審理凶宅案件時,會綜合評估個案的實際狀況而定,並時常納入「事故發生經過」、「事故據今時間長短」與「是否會導致房屋價值減損」這一項條件來審酌是否構成凶宅瑕疵,不一定完全遵照內政部的看法。
常見的判斷標準
以下是常見的凶宅判斷標準,但因法院對於凶宅的認定尚未統一,因此這些標準僅供參考,並非絕對的判斷條件。
- 有發生兇殺、自殺、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「非自然死亡」之事故。
- 事故時間在「屋主持有產權之期間」
- 事故地點在「屋主持有產權之部分」
- 是否會造成他人的嫌惡情緒,而使房屋交易價值減損
(一)自殺者在醫院過世算凶宅嗎?
送醫急救後無效才在醫院身故的情況並不構成凶宅。
但近年法院也有採取較不同的見解,認為只要在專有部分內有求死行為,不論死亡地點在自殺現場、送醫途中或送醫後,都可能造成多數社會大眾及居住者的嫌惡情緒,而認為構成凶宅瑕疵。
(二)陳屍於他人陽台,陽台會變凶宅嗎?
凶宅不限於事故發生的起始地,也包含結果地。
因此若跳樓者從A戶跳下,墜落於B戶陽台,那麼A、B兩戶都會成為凶宅。
(三)發生從頂樓往下跳的自殺事件,該棟大樓是否算凶宅?跳樓的人所住的房屋算不算凶宅?
依照內政部的看法,這樣的情境完全不構成任何凶宅存在,因為不論跳下的頂樓、最後落下的點一樓大廳,兩者皆屬於公設,並不符合內政部對凶宅的定義。
(四)意外死亡算凶宅嗎?
如果是失足跌倒、突發急病、誤食毒物等無外力介入的意外,並不會使房屋變成凶宅,因為這種事故通常不至於使人產生嫌惡排斥的心理,進而影響房屋交易。相反的,諸如一氧化碳中毒、火災、被人下毒等外部災害造成的死亡,則會構成凶宅。
凶宅能洗白嗎?如何洗白?
拆除重建、委託洗屋師、轉手都是常見的凶宅洗白方法,但並不是每一種方法都能有效恢復凶宅對房屋價值的影響,詳細說明如下。
(一)拆除重建:有效
如果凶宅是獨棟房屋,可以將房屋拆除,留空地曝曬一段時日後再重新建造,是民間常見處理凶宅的方式,也普遍能被社會觀念所接受。
而在法律層面,因為房屋拆除重建後,已非同一建物,先前發生事故的「專有部分」當然也不復存在,因此新建物不屬於凶宅。
(二)委託洗屋師:不一定有效
委託洗屋師,是指請人在凶宅內居住約一年左右的時間,證明該房屋無異狀,減輕他人對該房屋的排斥心理。
從法律角度而言,委託洗屋師並不是一個有效洗白凶宅的做法。因為洗屋師不會對事故發生的「時間」、「地點」等基本條件做出變更,因此該房屋仍然屬於凶宅,需要在出售時特別標註。
比起其他處理方式,委託洗屋師的成本較為低廉,且若能去除買方心理的不安因素,也有機會為房屋爭取到較有利的交易條件,所以雖然不被法律承認,仍有許多屋主願意委託洗屋師來洗白凶宅。
(三)轉手:不一定有效
雖然轉手後的房屋在內政部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中不需要記載為凶宅,但如果因此發生法律糾紛,在訴訟程序中,法院還是會考量「事故發生經過」、「事故據今時間長短」來做個案認定。
在法院實務上,會區分轉手的中間人對於事故是否不知情,僅有善意者能夠免除損害責任,因此可以排除短期轉手過水的情況。也就是說如果轉手者明知該房屋曾發生事故卻故意隱瞞,那麼後續的買家可以向轉手者追究相關責任。
如何知道房子是不是凶宅?
- 不動產說明書
- 詢問貸款銀行
- 詢問鄰居、社區管理員
- 網路查詢公開資訊
(一)不動產說明書:
購屋前都務必「詳閱」不動產說明書並且「完善保存」。說明書上會列舉房屋的細節狀況,其中就包括是否曾發生兇殺、自殺、一氧化碳中毒等非自然死亡的事故。
在不動產交易時,說明書會構成交易契約的一部分,如果說明書上的記載有疏漏或不實,賣方與房屋仲介需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,因此不動產說明書也需完善保存,以防未來發現房屋現況與說明書的記載不符,可以作為買方求償的依據。
(二)詢問貸款銀行:
不小心買到凶宅,買方還有機會在申請房屋貸款時看出端倪。
多數銀行都有內部管道可以查詢該房屋有無發生事故,考量到凶宅的轉手性較低、法拍不易,銀行多半會婉拒承作貸款,即使核貸,也很可能是成數特別低(約5成)、利率特別高的方案。
(三)詢問鄰居、社區管理員、各家仲介:
凶宅若經過轉手,只要在轉手期間內沒有發生事故,就不需要在不動產說明書上註記。如果買方想要了解房屋更早之前有無事故發生,不妨求助於街坊鄰居或社區管理員打聽消息。
此外,絕大部分的房仲業者為避免法律糾紛,都會誠實告知房屋是否屬於凶宅。若擔心遇到少數故意隱瞞事故的房仲,也可以多向幾家房仲接洽,更能夠全面了解房屋的狀況。
(四)網路查詢公開資訊:
不少事故案件經媒體報導後成為公開資訊,買方在購屋前可以地段、周邊景點等關鍵字在網路上搜尋看看有無事故案件,或者在專門收錄凶宅資訊的平台上進行查詢。
相關網站:台灣凶宅網
買到凶宅怎麼辦?
在不知情下買到凶宅,通常可適用民法瑕疵擔保的規定,選擇請求「解約」、「減少價金」,或者請求「賠償損害」這三種救濟途徑。
(一)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:
根據民法§354規定,出賣人對所賣之物需擔保「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」。凶宅會影響房屋的交易行情,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凶宅屬於物之瑕疵的一種。因此不慎買到凶宅的買方可以根據民法第359條規定,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。
時間限制:
買方必須在交屋後盡速檢查房屋狀況,一旦發現是凶宅,需立即通知出賣人,契約解除權與減少價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 通知後6個月或交屋後5年。但如果賣方故意不告知是凶宅,就不受此時效限制。
(二)請求賠償損害:
除了解約和減價外,買方如果因為買到凶宅而受有損害,還有機會請求損害賠償,但僅限於賣方故意隱瞞或有特別保證非凶宅的情況。
時間限制:
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樣有消滅時效,是買方知情起2年或交屋後10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