標示部(土地謄本)
登記不動產的基本資料,明確不動產在現實中所對應的位置及面積。
登記日期:
此處非所有權人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期,而是該筆土地第一次總登記之日期,或是該筆土地在辦理第一次土地總登記後,曾經辦理「分割」、「合併」、「地目變更」等足以使面積、使用類別等土地的基本資料發生變動情形的日期。
登記原因:
此處為該筆土地進行第一次總登記,或曾經辦理「分割」、「合併」、「地目變更」等足以使面積、使用類別等土地的基本資料發生變動的情形。登記原因的種類乃由內政部以行政命令方式發布,時常進行增修刪減的工作。
面積:
此處為土地的面積,依規定以「平方公尺」為面積的單位。
※台灣民間習慣使用「坪」來計算面積,其換算方法為:平方公尺 x 0.3025,所得即為坪數。
使用分區 / 使用地類別:
使用地類別如載有資料(如:使用分區:鄉村區,使用地類別:乙種建築用地),即表示該筆土地屬非都市土地。
如果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是「空白」,則有以下2種情形:
1.該土地是都市土地,使用分區證明要向區公所或本府都發局申請。
2.該土地是非都市土地,但還未編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。
Q:為什麼不一起登記在謄本上?因為權責單位不同。
A:登記簿謄本屬於地政單位所管理,地政單位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地政司;都市計畫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。
※相關連結: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
公告土地現值:
每年1月1日公告,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,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,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。
※公告土地現值是各縣市政府根據過去1年調查的轄區內土地交易價格動態,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,並估計區段地價後,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。
地上建物建號:
土地的「身分證字號」為地段地號,建物的身分證字號為「建號」,建物所座落的地段與小段必定與其土地之地段與小段相同。
此處要注意的是,土地謄本上之「地上建物建號」如果:
1.空白:則此一地號之土地為未建築之空地(當然可能會有違章建築或鐵皮屋)。
2.只有一個建號:則此一地號之土地僅有一棟房子單一門牌。
3.有一堆建號:這塊土地上有一棟集合式住宅大樓。
其他登記事項:
記載土地自總登記後的沿革,包含重測、分割、合併等,另需特別注意相關禁止移轉的註記也會一併標示,其所作的限制是對整筆土地,不分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。此一部份為關於土地基本資料的雜項記載。